根据2018年5月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蹬踏能力,其..设计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不得超过55公斤。《道路安全法》..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旅客或者货物运输以及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由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由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速度、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交通工具不断出现。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实用、方便环保、价格低廉、操作简便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农村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在实践中,往往有大量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如电动轮椅、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其设计..时速、空车质量或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尤其是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目前使用越来越广泛。一些不法厂商对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载重、外形进行非法处理,使其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
《刑法》..百三十三条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对于这些超标的非机动车是否可以视为机动车,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既然不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那么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就应该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的危险达到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危险程度,自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也有学者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电动三轮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是否认定为机动车的问题,..人民法院在《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在法律明确规定之前,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笔者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从法律角度,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进一步强调了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机动车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其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也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因此不能对机动车进行扩大解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第二,从道路管理的角度来看,国家并没有按照机动车来管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考试,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还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对非机动车没有明确规定。新国标出台后,一些省市也制定出台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北京为例。2018年11月实施的过渡期为3年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重点加强了车辆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明确规定过渡期结束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然而,对于仍在道路上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视为机动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没有制定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省份,如果超标电动自行车由机动车管理,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来做上述工作,这是现阶段交管部门做不到的。
第三,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看,普通人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对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往往没有相关违法知识。与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等犯罪不同,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政犯罪,要求行为人更加了解违法性,不仅是自己正在驾驶的事实,还有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但是,人们购买电动自行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另一方面也不像机动车那样需要验证、上市、投保。当一些电动自行车超标时,人们仍然不认为它们是机动车。即老百姓主观上是无知的,比如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就违反了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
四是从社会效果来看,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危险驾驶定罪处罚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社会效果不佳。超标电动自行车出现的责任并不完全在于司机。由于质监、工商等行政部门监管不严,一些厂家钻法律空子,导致超标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消费者经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同时,大部分公安交管部门并未将其纳入机动车管理,在道路上买卖电动自行车无需领证或发证,也没有驾驶证资格要求。如果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既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也不符合公众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并要求驾驶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普遍认知。
司法具有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功能。如何处理超标电动自行车及其肇事者,或许首先是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其次是行政部门要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这样,事实发生后,才能有法可依,纳入刑事调整范畴,否则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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